30出头的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了六旬男子,互动后两人线下见面并确定了情人关系,女子一再保证不会破坏男子家庭,只要男子送给自己一个金手镯就行,男子随即买了一个8000多元的,可是女子认为太小,男子于是又换了一个2万多的,男子本以为对方真的会信守诺言,谁知噩梦才刚刚开始。
据悉,已经60多岁的男子何某已经退休,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喜欢刷短视频,就这样,何某无意间刷到了30多岁的女子余某,余某经常发一些对着镜头跳舞的视频,这让何某很动心。
经过一番互动后,两人便相约见面,随即就确定了情人关系,当余某得知何某已婚退休后,一再向其保证不会破坏其家庭,只要何某给自己买一个金手镯就行,何某很爽快的就买了一个8000多元的,但是余某觉得太小,无奈,何某又换了一个2万多的。
何某本以为余某会信守诺言,谁知,在接下来的几天里,余某便多次开口向何某索要钱财,何某起初也是来者不拒,但是随着余某索要钱财变多,何某才意识到,对方和自己相识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求,于是便提出了分手,删除了余某的联系方式。
让何某怎么都没想到的是,余某竟然上门,伪装成他的朋友找何某办事,并且给何某的妻子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,当何某得知后,迫于家庭的稳定和自身的名誉,只能再次向其转钱。
在接下来5个月的时间里,何某一共转给了余某42万多元,最终,不堪忍受的何某选择了报警求助,而余某也因为犯罪被提起了公诉。
有人说,要个三五万,对方也愿意给,你这要三五十万,而且人家又是退休的人,拿来这么多钱给你挥霍?
还有人说,色字头上一把刀,为了寻求刺激,就要付出代价。
那么,余某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?
这就要看何某支付给余某的这些钱财,到底是不是自愿了,如果是自愿给付的,那么,虽然余某的行为,不会构成犯罪,但是,并不意味着这笔钱余某就可以享有了。
因为42万元显然来自于何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,在何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的情况下,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妻子对于共同财产的支配,那么,作为妻子而言,是有权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是无效的,而且也是有权索要回来这笔钱的。
但是,本案中,何某赠与给余某的这些钱财,并不是完全处于何某得本意,而是因为余某的不断威胁的情况下,何某被迫支付给余某的。
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余某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了。
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按照湖南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实施细则规定,达到“数额特别巨大”起点四十万元,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所以,余某敲诈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之情形,而且量刑应在十年到十一年之间确定。
这就意味着,余某即将要面临漫漫牢狱之灾了。最后,还是提醒大家,网络交友需谨慎,不要为了寻求刺激,最终损失巨大。
对此,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?